《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郵政行業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遞物品進入寄遞渠道,妥善處置進入寄遞渠道的違禁物品,維護寄遞渠道安全暢通,促進郵政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及《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和使用寄遞服務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禁止進出境物品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禁止寄遞物品(以下簡稱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具體禁寄物品詳見附錄《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第四條郵政管理部門應當監督指導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寄遞企業)落實收寄驗視制度,督促企業加強寄遞安全管理;監督指導寄遞企業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依法對寄遞企業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查處違法收寄禁寄物品行為。

第五條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條寄遞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並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本規定及相關指導目錄。

第七條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強化從業人員對禁寄物品的防範意識、辨識知識和處置能力。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八條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依法當場驗視用戶交寄的物品是否屬於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

第九條寄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安排具備專業技術和技能的人員對郵件、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條寄遞企業應當制定禁寄物品處置預案,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並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寄遞過程中發現禁寄物品的,應當按照預案規定妥善處置。

第十一條寄遞企業完成收寄後發現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停止發運,立即報告事發地郵政管理部門,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發現各類槍枝(含仿製品、主要零部件)、彈藥、管制器具等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二)發現各類毒品、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三)發現各類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發現各類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感染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視情況報告公安、環境保護、衛生防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

(五)發現各類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製品等宣傳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公安、新聞出版等部門;

(六)發現各類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權等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

(七)發現各類禁止寄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

(八)發現各類禁止進出境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海關、國家安全、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九)發現使用非機要渠道寄遞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及其他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十)發現各類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疑似間諜專用器材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十一)發現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依法報告相關政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接到寄遞企業發現禁寄物品的報告後,應當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告,並視情況聯合公安、國家安全、衛生防疫、海關、檢驗檢疫、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相互配合、依法處置。

第十三條禁寄物品指導目錄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對及時發現、報告禁寄物品,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效避免、減少寄遞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郵政管理等部門可依法給予表彰。

第十五條寄遞企業違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用戶違反本規定,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郵政局2007年11月6日發布的《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國郵發〔2007〕152號)同時廢止。

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

一、禁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寄遞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類武器、彈藥。如槍枝、子彈、炮彈、手榴彈、地雷、炸彈等。

(二)各類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藥、火藥、鞭炮等。

(三)各類易燃燒性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固體。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氣霧劑、氣體打火機、瓦斯氣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類易腐蝕性物品。如火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農藥、雙氧水、危險化學品等。

(五)各類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鈾、鈷、鐳、鈽等。

(六)各類烈性毒藥。如鉈、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類麻醉藥物。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古柯鹼、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黃素及其它製品等。

(八)各類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性病菌、醫藥用廢棄物等。

(九)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十)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屍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遞或進出境的物品,如國家秘密檔案和資料、國家貨幣及偽造的貨幣和有價證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貴文物、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等。

(十二)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損毀其他寄遞件、設備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達國(地區)禁止寄遞進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遞的物品。

二、寄遞服務企業對禁寄物品處理辦法:

(一)企業發現各類武器、彈藥等物品,應立即通知公安部門處理,疏散人員,維護現場。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二)企業發現各類放射性物品、生化製品、麻醉藥物、傳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藥,應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門按應急預案處理。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三)企業發現各類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收寄環節發現的,不予收寄;經轉環節發現的,應停止轉發;投遞環節發現的,不予投遞。對危險品要隔離存放。對其中易發生危害的危險品,應通知公安部門,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採取措施進行銷毀。需要消除污染的,應報請衛生防疫部門處理。其他危險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對內件中其他非危險品,應當整理重封,隨附證明發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遞環節領取。

(四)企業發現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應及時通知公安、國家安全和新聞出版部門處理。

(五)企業發現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爛的物品,應視情況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無法通知寄件人領回的可就地銷毀。

(六)企業對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損毀其他寄遞物品和設備的,收寄環節發現後,應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經轉或投遞中發現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七)企業發現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應移交海關處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關政府監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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