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載明投標廠商須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銀行退票紀錄證明文件尚屬適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投標檔案應當載明投標的資格、質量等方面的要求,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果投標商需要在招標檔案中提交一些證明檔案,比如票據交換機構出具的最近3年內無銀行退票紀錄的證明檔案,這通常是為了確保投標商具有符合要求的資格和能力。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檔案的時間必須在截止投標日之前的一個月內,這主要是為了防止投標商在臨近截止日期時才匆忙提交證明檔案,從而影響評標過程的公正性和準確性。

因此,招標檔案載明投標商須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銀行退票紀錄證明檔案是合法合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