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裁判有「適法性」及「最高性」

"適法性"(Legality)和"最高性"(Supremacy)通常是用來描述法律或權威機構的特性,而不是用來形容個別的裁判或法官。在法律體系中,這些概念通常與憲法、法律體系的結構和權力分立有關。

適法性是指法律必須符合更高的法律原則或憲法。在一個法治國家,法律應該是普遍的、公開的,並且適用於所有人,包括政府官員和執法機構。這意味著法律應該是合理的、公正的,並且不能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最高性是指憲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最高的法律,它的權威高於其他任何法律或法規。在許多國家,憲法被視為"母法",其他法律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這意味著如果其他法律與憲法相抵觸,那麼這些法律是無效的。

在司法體系中,這些概念通常與法院的權力和職能有關。法院的職能是解釋法律和應用法律來解決爭議。在許多司法體系中,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有權解釋憲法並確定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這些法院的決定是終局的,不能被其他法院或機構推翻。

因此,一個有適法性和最高性的裁判或法官應該是那些遵守法律和憲法的人,他們的決定應該是基於法律和憲法的規定,而不是個人的意見或利益。這些裁判或法官應該是公正的、無偏的,並且尊重法律和憲法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