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高人民法院

香港沒有最高人民法院。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審判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遵循。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中行使最高司法權的機構。高等法院除設有高等法院和抗訴法庭外,還設有其他專門法庭。區域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層法院,負責審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裁判署法庭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負責審理涉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外其他法律所構成的犯罪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司法機構,審理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宜。根據香港基本法和有關組織法,司法機構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香港的司法機構與中央人民政府其他司法機構的關係適用相同的法律原則和制度。 總之,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和審判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