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規定的最新修訂

資遣費規定的最新修訂如下:

  1. 經勞動合約或終止勞動關係協商確定的資遣費,不作為當事人繳納當期個人所得稅的調整項目。
  2. 資遣費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7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給職工本人。
  3. 對於終止勞動關係的,資遣費的支付標準應當明確,並在勞動契約中明示。

請注意,具體規定可能會因地區和時間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更詳細和準確的信息,建議您參考當地的勞動法規或諮詢相關專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