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總為何成為政府最方便有效之打擊工具

這個說法是不正確的。警政是政府的內政之一,因此台灣警察作為警察之行政首長即為台灣警政長官,而非警察組織單位之首長。警察作為社會治安的主要維護者,承擔著非常重要的責任和義務。同時,政府也會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人民民眾的需求,不斷完善警察體制和機制,提高警察隊伍的素質和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的安全和利益。 至於如何更好地打擊犯罪行為,維護社會治安,需要政府、警察和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們應該積極支持警察的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因此,我們應該保持理性和客觀的態度,不盲目相信或傳播未經證實的訊息,尊重警察的職責和權利,共同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