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十大要件

訴請離婚的十大要件包括:

  1. 婚姻關係合法有效。
  2. 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3. 當事人是自願離婚。
  4. 當事人雙方應當有婚姻法律上利害關係,即當事人具有夫妻、情婦、父子關係。
  5. 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如果一方當事人的感情只是受到外界偶然因素的干擾,尚未達到非離不可的程度,不宜判決準予離婚。
  6. 婚姻雙方對於子女的撫養問題已達成一致,如果撫養權之爭尖銳,就不具備提起離婚之訴的主觀要件。
  7. 不違反法律的特留份人應滿足不能離開生活必需的費用和物品。但必須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負擔能力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性質等實際情況,予以公平合理地處理。
  8. 不得損害他人利益。離婚訴訟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在處理離婚問題時,還應當考慮到子女利益和當事人雙方的利益,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9. 不違反社會公德。離婚訴訟中涉及的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為原則,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
  10. 符合訴訟程式要求。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並按照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和地點參加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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