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發布了一系列關於民間借款糾紛的司法解釋,其中包括以下幾條內容:

  1. 明確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契約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2. 規定了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請求解除契約、提前收回借款、支付逾期利息等違約責任。
  3. 明確了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還款期限還款的,出借人可以請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並可以請求借款人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4. 規定了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請求返還利息,並可以請求支付逾期利息。
  5. 明確了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契約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些解釋旨在規範民間借貸行為,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同時,這些解釋也適用於其他民間借款糾紛,包括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等。如有具體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建議諮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