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決不當得利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判決不當得利的舉證責任一般由原告承擔。

不當得利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如下:首先,需要證明不當得利事實存在;其次,證明對方有過錯,這可能需要通過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對於給付型的不當得利,如果主張一方認為是因為他人的意思表示而使自己受領財產,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最後,對於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中其他相關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