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編制表
台灣的最高檢察署是法務部下轄的最高法院檢察署,其組織架構和編制可能會隨著法令和政策變動而有所調整。以下是一個大致的編制表,但請注意,這可能不是最新的資訊,實際情況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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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總長: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最高領導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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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檢察總長:協助檢察總長處理檢察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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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檢察官:負責指揮、監督下屬檢察官的辦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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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實際執行偵查、起訴、執行等檢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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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長:負責文書、檔案、通訊等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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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協助檢察官處理文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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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負責司法警察事務,如執行拘提、搜尋、扣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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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人員:包括會計、人事、資訊管理等職員。
最高法院檢察署的主要職責包括:
- 指揮、監督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業務。
- 偵查涉及重大、跨區域或特殊犯罪案件。
- 對下級法院的判決進行上訴或抗告。
- 執行最高法院的判決和命令。
- 提供法律意見和政策建議給法務部。
由於法律和組織架構可能會隨時間變化,如果你需要最新的資訊,建議直接查詢法務部或最高法院檢察署的官方網站,或者聯繫相關單位詢問最新的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