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如下: 一、將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破壞按照規定實行招標的、拍賣、投標以及政府採購的廢舊機動車處置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處罰。」 二、在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鉸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修改為:「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四、將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修改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修改為:「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六、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八、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改為三款,並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構成共同犯罪的,對部分或者全部犯罪人員比照第一款追究刑事責任。」 九、將刑法第四百零八條改為兩條。其中一條為:「負有照護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罰:(一)為他人挪用、使用公共資金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致使公共資金失控;……以上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另外一條為:「負有照護職責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管理公共資金造成公共資金重大損失的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 以上是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全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