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標決標原則

最低標決標原則是公共工程或政府採購中常用的一種決標方式,其基本概念是從所有符合資格且投標的廠商中,選擇報價最低的廠商作為得標者。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簡單、透明且容易執行,可以確保政府或公共機構獲得最優惠的價格。

然而,最低標決標原則也存在一些缺點和限制:

  1. 品質風險:最低標決標可能會導致得標廠商為了降低成本而犧牲品質,從而影響工程或產品的質量。

  2. 忽略其他因素:決標時只考慮價格,可能會忽略其他重要因素,如廠商的經驗、信譽、技術能力、服務水準等。

  3. 激勵不足:得標廠商可能因為報價過低而無法獲得合理的利潤,從而缺乏提供良好服務的動力。

  4. 創新不足:最低標決標可能會排除那些提供創新解決方案但成本可能較高的廠商。

  5. 潛在的投機行為:廠商可能會投機取巧,報一個極低的價格來贏得合約,但實際上並沒有能力提供合約要求的服務或產品。

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政府在採購過程中會結合其他評估標準,如廠商的過往表現、技術能力、環境影響等因素,來確保決標的公平性和合適性。在一些情況下,政府可能會選擇最高品質標或平衡標,這些方法會更全面地考慮價格以外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