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都是抵押權的一種,它們在功能和適用範圍上有所不同。

普通抵押權是對被擔保債權的數額設定上限,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到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就該抵押財產進行變價,對變價所得優先受償。普通抵押權設立的目的在於擔保某項債務的履行,因此,在債務得到清償之前,抵押權人對該抵押財產並沒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最高額抵押權則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簡單來說,最高額抵押權是為某一過去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擔保的是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它在設立抵押權時並不需要明確債權的具體數額,只需要約定一個最高限額,以確保對未來連續發生的債權的擔保。

總的來說,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的主要區別在於擔保債權的性質和適用範圍。普通抵押權是對單一債務的擔保,而最高額抵押權是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債權的擔保。在選擇使用哪種抵押權時,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需求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