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最低價得標

採購法中的「最低價格得標」,是指在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的過程中,評選委員會根據招標檔案所訂之評選標準,選出總價最低的投標人為得標人的方式。這種做法旨在確保公共工程或物品採購的經濟合理性,即以最少的費用獲得所需的產品或服務。

然而,最低價格得標並不代表可以忽略其他重要因素,如品質、施工能力、履約紀錄等。在評選時,通常會設定一定的價格比重,同時也會考慮技術規格、品質、交貨時間、付款條件、履約保證等因素,以確保選出的供應商或承包商能在滿足品質和時間要求的前提下提供最低的價格。

此外,根據採購法的規定,如果只有價格作為評選標準,可能會導致不公平競爭或品質問題,因此在某些情況下,政府機關會設定一定的門檻條件,例如廠商的營業經驗和信譽、技術能力等,以保障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