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地最小分割面積

建設用地最小分割面積標準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例如:

  1. 鄉鎮中心區平均每宗建設用地不大於0.5公頃;
  2. 鄉鎮其他地區平均每宗建設用地不得小於0.3公頃;
  3. 村莊建設用地區,平均每宗建設用地不得小於0.2公頃;
  4. 城鎮、集鎮建設用地區內已建成而未劃撥、出讓的建設用地,平均每宗不得小於0.1公頃。

以上是參考值,實際的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具體需要參考相關檔案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