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最高法院

"大法庭"(Grand Chamber)或"大法庭程式"(Grand Chamber procedure)通常是指在某些國家或國際法院中,對於特別重要、複雜或有爭議的案件,由更多法官參與審理的程式或法庭。這種設定允許更廣泛的司法審議,並確保在關鍵案件中能夠提供更深入和全面的司法審查。

在國際層面上,例如,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就設有大法庭程式。根據《歐洲人權公約》,任何涉及公約解釋的重要案件都可以提交給大法庭審理。大法庭由17名法官組成,比普通分庭的法官人數更多。

在某些國家的法院系統中,也可能有類似的概念,儘管稱呼和具體程式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在法國,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有一個被稱為「大法庭」(Grande Chambre)的部門,負責審理特別重要的案件。

然而,"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通常是指一個國家最高級別的法院,它是司法系統的最終抗訴法院,負責審理重大案件和解釋憲法。最高法院的判決通常是最終的,對全國具有約束力。最高法院的組成和職能因國家而異,但它們通常都扮演著維護憲法秩序和法治的關鍵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