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校務會議最高

在台灣,大學法中並未明文規定校務會議的最高權力。然而,根據《大學法》第16條的規定,校務會議是大學最高層次的決策機構,負責審議大學的發展方向、政策、預算等重大事項。校務會議的組成和運作規則由各大學自行制定,但必須遵守大學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式。

校務會議的成員通常包括校長、副校長、各學院院長、教授代表、學生代表、職員代表等,其決議通常需要經過一定的討論和表決程式。在校務會議的決議中,如果有關學術自由的重大事項,應當遵循學術自由的原則,保障教師和學生的言論自由和學術研究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