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中國大陸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依據的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於1999年頒布,目的是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維護社會穩定。

《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

  1. 保障對象: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 保障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物價水平確定,並報國務院備案後公布執行。

  3. 申請與審批: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4. 資金來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5. 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和保障;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6. 法律責任:對於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需要注意的是,中國的社會保障政策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政策的調整而變化,因此具體的政策和實施細節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有所不同。如果有關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最新信息或政策變動,建議諮詢當地的社會保障部門或查閱官方發布的最新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