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每月最高工時規定
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是台灣的基本勞動法規,規範了勞工的工作時間、工資、休假、退休金等權益。關於每月最高工時的規定,勞基法有以下幾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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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作時間:
- 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參照勞基法第30條)。
- 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參照勞基法第3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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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時數:
- 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為46小時(參照勞基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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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間隔:
- 連續工作超過6小時,應有連續30分鐘的休息時間(參照勞基法第34條)。
- 輪班制勞工,兩班之間的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參照勞基法第3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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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休假與國定假日:
- 勞工每七日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參照勞基法第36條)。
- 國定假日依法放假,不得要求勞工於該日工作(參照勞基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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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
- 工作滿一定年資後,勞工應享有特休假,以補償長時間工作的疲勞(參照勞基法第38條)。
需要注意的是,僱主若要求勞工加班,應遵守相關規定,並給予合理的加班費。此外,對於輪班制勞工、夜間工作勞工等,勞基法也有特定的工時限制與保護措施。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實際情況可能會因法律修訂或個案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議有疑問時諮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或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