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最多得併科多少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21條第1項的規定,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最多得併科七萬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