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羈押被告最長不得逾

在台灣的刑事訴訟程式中,偵查中羈押被告最長不得超過以下期限:

  1. 一般情況下,偵查中羈押的最長期限為2個月。
  2. 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期限,每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3. 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的次數沒有明確的上限,但每次聲請都需要提出新的羈押理由和證據。
  4. 總計來說,偵查中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8個月,包括最初的2個月和最多6個月的延長期限。

然而,這只是一般情況下的期限。在特殊情況下,例如被告涉及重大犯罪、有逃亡之虞、有湮滅證據或勾結共犯之虞等,法院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9條的規定,決定是否繼續羈押被告,而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此外,當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法院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的規定,再次決定是否羈押被告,而此時的羈押期限將依照審判階段的規定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