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登記最高法院

借名登記是指實際出資購買不動產的人,因為某些原因(如:貸款限制、隱私考量、法律禁止等),而以他人的名義登記為所有權人。這種情況在法律上存在風險,因為登記的所有權人可能會主張自己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而出資購買的人則可能無法證明自己的權利。

在台灣,關於借名登記的爭議,最高法院有作出一些判決,其中一個重要的判決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這個判決認為,如果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據證明借名登記的事實,並且證明他們之間有借名登記的合意,那麼法院可以認定實際出資購買的人是有權利的人。

然而,最高法院也強調,借名登記的當事人必須提出明確的證據來證明他們之間的借名登記關係,而且這種證據必須能夠讓法院確信借名登記的事實存在。如果當事人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法院可能會認定借名登記的關係不存在,而出資購買的人可能會失去對不動產的所有權。

因此,如果有借名登記的情況,最好事先簽訂書面的借名登記契約,並且保留相關的證據,以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此外,最好尋求專業的法律意見,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