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pd與臺灣制度上最大的差異在於crpd是由下而上的權利模式臺灣制度是由上而下的權利模式。

CRPD(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中文稱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一份國際人權檔案,旨在確保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相同的權利和機會。CRPD的核心理念是「由身心障礙者領導」(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強調身心障礙者應該參與制定影響他們的政策和服務。

在臺灣,身心障礙者的權利保障主要透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來實踐。這些法律通常是由政府機關制定,並由上而下地實施。這種由上而下的權利模式意味著政府官員和立法者主導了政策的制定和執行,而身心障礙者的參與可能較為有限。

因此,CRPD與臺灣制度上最大的差異在於CRPD強調由下而上的權利模式,即身心障礙者應該在所有與他們相關的決策過程中發揮主導作用。這種模式認為,只有當身心障礙者自己參與時,才能確保他們的需求和權利得到充分考慮和尊重。相比之下,臺灣的制度更傾向於由政府主導,雖然近年來有越來越多努力促進身心障礙者的參與,但整體而言,仍是以政府為中心的權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