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優先受清償之權」與「債權」有什麼區別

「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和「債權」在許多方面都有區別。

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是指當債務人無力還債時,各債權人按照一定的法律規定,依次排列其受清償的順序。在這種情況下,有最優先受清償權的債權人將享有比其他債權人更優先的權利,即在他們之間首先被支付。

而「債權」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一定義務,是債務人應當負責任償付的資產。這包括現金債權和負債證券(如國庫券、公司股票等)。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也可以是貸款或抵押借款。

因此,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和債權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於前者是一種法律上的權利,表示在特定情況下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後者是一個更泛泛的概念,包括債務人應當負責任償付的資產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