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最高法院

香港的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Court of Final Appeal),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上訴法院,於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成立。在終審法院成立之前,香港的最高法院是高等法院(High Court),它包括原訟法庭(原稱「最高法院原訟庭」)和上訴法庭(原稱「最高法院上訴庭」)。

在英國管治香港的時期,香港的最高法院也是高等法院,但它當時是英國司法體系的一部分。在1997年之前,高等法院的上訴法庭是香港的最終上訴法院,而原訟法庭則是處理初級管轄權案件。

終審法院成立後,它成為香港司法體系的頂層,負責處理來自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上訴案件,以及某些來自區域法院和死因裁判法庭的特殊案件。終審法院的法官包括首席法官、常任法官和非常任法官,其中非常任法官可以包括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