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健保最低

僱主提供的健康保險的最低要求因國家、地區和行業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在美國,僱主提供的健康保險沒有聯邦法律規定的最低要求,但有些州可能有特定的要求。然而,自2010年《患者保護與平價醫療法案》(PPACA,也稱為歐巴馬醫改)通過以來,美國聯邦政府對僱主提供的健康保險制定了一些新的規定。

以下是一些關鍵點:

  1. 大型僱主(通常指雇員人數超過50人的僱主)必須為至少95%的全職員工及其家屬提供符合平價醫療法案規定的健康保險。

  2. 符合條件的全職員工是指在任意連續3個月內至少工作30小時的員工。

  3. 提供的健康保險必須覆蓋至少60%的預期醫療費用,並且不能對某些類型的醫療服務設定過高的共付額或自付額。

  4. 健康保險計畫必須提供基本的健康福利,包括住院服務、醫生服務、急診服務、處方藥、精神健康服務、母嬰保健和預防保健等。

  5. 僱主提供的健康保險不得存在歧視,例如基於性別或健康狀況的歧視。

  6. 對於小型企業(通常指雇員人數少於50人的僱主),雖然不強制要求提供健康保險,但許多州提供稅收優惠和其他激勵措施來鼓勵小型企業為員工提供健康保險。

請注意,這些規定可能會隨著法律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建議僱主和雇員都應了解最新的法律規定和政策。如果你是美國的僱主,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人力資源顧問,以確保您遵守所有適用的健康保險規定。如果你是其他國家的僱主,請查閱您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律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