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瑕疵與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227號判決簡評

重大醫療瑕疵與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臺上字第227號判決的簡評涉及法律問題,涉及的知識範圍包括法律、醫療等,以下是我對該判決的評論: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該判決的確認了醫療過失相關的因果關係問題的原告的證據規定。在此之前,法院通常認為原告應當證明醫療過失與損害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然而,在該判決中,法院認為原告只要能證明醫療過失存在並且醫療過失與結果有間接因果關係即可。這樣的規定對於患者而言,可以減輕其證明醫療過失與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負擔。

然而,這樣的規定也會對醫療機構帶來更大的風險。因為在醫療過失相關的案件中,如果被告醫療機構認為原告的損害與其醫療過失無直接的因果關係,那麼他們將可能主張無罪。而如果現在法院認為原告只要有間接因果關係的證據即可,那麼醫療機構可能需要更積極地尋找證據來證明他們的醫療過失與結果無關。

此外,該判決還強調了醫療機構在處理患者訴訟時應當積極尋找證據以證明其無過錯。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在許多醫療過失相關的案件中,如果醫療機構不能證明他們無過錯,他們將可能被判為有過錯並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該判決強調了醫療機構應當積極尋找證據以證明其無過錯,這將對於保護患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總結來看,該判決確認了原告在證明醫療過失與結果之間因果關係時的證據規定,強調了醫療機構應當積極尋找證據以證明其無過錯,這將對於保護患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然而,這樣的規定也會對醫療機構帶來更大的風險,需要他們更加積極地尋找證據來證明自己的無過錯。

以上是我對該判決的一些簡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