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毒駕最新法條

台灣對於酒毒駕駛的相關法條主要規定在《刑法》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以下提供一些相關的法條內容:

  1. 《刑法》第185條之3: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酒醉或服用毒品、痲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 駕駛人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弔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 駕駛人五年內第二次經弔扣駕駛執照者,應重新考領駕照。
    • 駕駛人五年內第三次經弔扣駕駛執照者,應重新考領駕照,並加註「酒駕再犯」字樣。
  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之1:

    • 駕駛人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或其他相類之物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弔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 駕駛人五年內第二次經弔扣駕駛執照者,應重新考領駕照。
    • 駕駛人五年內第三次經弔扣駕駛執照者,應重新考領駕照,並加註「毒駕再犯」字樣。

請注意,法律條文可能會隨時更新或修正,因此建議您查詢最新的法律資料或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最準確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