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權之債務人於給付時最低限度應向何人為之即生給付之效力

連帶債權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之一進行履行,即產生效力。具體來說,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債務,即可視為有效履行。

在連帶債權債務關係中,每個債權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債務人應當向其中一個債權人履行債務,其他債權人可以按照約定的分配方式進行分配。但是,如果債務人向其中一個債權人履行債務後,其他債權人同意接受債務人的履行,也可以達成協定進行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債務人向債權人之一履行債務後,其他債權人不同意接受債務人的履行或者沒有達成協定進行分配,則債務人的履行可能無法產生效力。因此,在連帶債權債務關係中,每個債權人都應當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並與其他債權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