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發條例最新法條全文

以下是農發條例的最新法條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國家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依靠科技進步,促進農業生產結構合理化和產業升級; (三)因地制宜,注重效益,有利於促進農民增收; (四)政府引導,農民自願; (五)以項目計畫管理為主要手段,資金管理為重要保障。 第四條國務院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負責全國農業綜合開發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組織協調、年度計畫編制、資金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領導,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和支持農民和社會各方面參與農業綜合開發。 第二章資金管理 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財政貼息、以獎代補等財政性資金以及社會捐贈資金等。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和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擠占農業綜合開發資金。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為農業綜合開發提供信貸、投資等金融服務。 第十二條對在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項目計畫管理 第十三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計畫應當符合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發展規劃,遵循經濟和社會效益原則,有利於促進農民增收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計畫,並報上級人民政府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申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農業綜合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計畫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計畫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農發條例的部分法條內容,如果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到相關政府部門官網查詢或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