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貴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了保障我市農村居民基本生活,規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和開展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實行差額救助的制度。

第四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應保盡保、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動態管理原則。

第五條:市、區(市、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審計、統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民政部門做好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按月救助。

第七條: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我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均可提出申請。

第八條:申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書;
  2. 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3.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村(居)民代表評議、張榜公示等情況,確定擬保對象,填寫《貴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居)民委員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報區(市、縣)民政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區(市、縣)民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材料進行覆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區(市、縣)民政部門通過銀行按月撥付到保障家庭帳戶。

第十三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做到「有進有出」。

第十四條:從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不按規定程式辦理的;
  2. 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3. 截留、挪用、扣壓、拖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 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不予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村居民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 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以上是貴陽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的部分內容,更詳細的內容建議諮詢當地民政部門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