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最長香港

根據香港的勞工法例,僱主和僱員可以協議訂立試用期,但試用期的長度必須在法例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僱傭條例》,試用期的最長期限是:

例如,如果僱傭合約是兩年的合約,則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如果僱傭合約是無固定期限的合約(即永久僱傭),則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的長度必須在僱傭合約中明確規定,並且雙方必須同意。試用期不得自動延長,如果僱主和僱員希望延長試用期,他們必須在試用期結束前達成新的協議。

此外,僱員在試用期內享有與正式僱員相同的權利和福利,包括最低工資、休息日、法定假期等。僱主不得在試用期內無故解僱僱員,如果解僱僱員,必須有合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