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最新條文

行政程式法最新條文包括以下內容:

  1. 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公開行政程式信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行政過程的權利。
  2. 行政機關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公開行政程式,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雜誌等。
  3. 行政機關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為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並應當對陳述和申辯的理由、證據、依據進行記錄。
  4. 行政機關應當採取聽證、調查、勘驗、鑑定等措施,聽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確保行政過程公正、公平和公開。
  5. 行政機關應當遵守法定程式,按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行使職權,不得違法擴大或者縮小職權範圍。
  6. 行政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的原則,進行評估論證,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7.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及時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

此外,具體的行政程式法條文還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法律法規而異。建議您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取最準確和最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