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

葫蘆島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如下:

第一條為保障我市農村居民基本生活,完善我市社會保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關於印發遼寧省實施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持有我市農村居民戶籍、家庭年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低於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標準的家庭,均應納入農村低保范圍。

第三條市政府對農村低保實行市級統一管理和監督,各鄉鎮(街道)要成立低保工作站,負責本區域內的農村低保申請、審核、公示、報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農村低保金由市財政局按月足額撥付到各鄉鎮(街道)財政所,由各鄉鎮(街道)財政所負責按月足額將低保金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

第五條家庭財產包括:擁有農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農村土地承包權的收入;出租房屋等其他經營性收入;家庭擁有的家用電器、家具、交通工具、耐用消費品、大型牲畜等;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份、股息和保險保險金等;當地政府認定的其他家庭財產。

第六條對於家庭年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低於當地農村低保對象認定標準的家庭,應當按月足額發放低保金。對於家庭年人均收入高於當地農村低保對象認定標準,但家庭財產明顯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家庭,應根據其家庭情況進行核定後,可繼續享受當月低保金。

第七條低保對象的申請、審核、公示、報批等程式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接受群眾監督。

第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葫蘆島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同時停止執行。原葫蘆島市各級民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有不當或錯誤的行為,給工作帶來不良影響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檢查或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以上是葫蘆島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暫行辦法,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詳細內容,建議您直接到葫蘆島市人民政府官網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