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
葫蘆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持有城市戶口、無固定經營收入的城市居民,凡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市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應遵循以下列原則: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
(二)保證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資金和工作力量與保障面相適應的原則;
(四)資金來源和用途相分離的原則。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四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政府財政部門按月足額發放。
第五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應按月足額發放,由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將保障資金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
第六條低保對象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經街道辦事處(社區)核實後,應及時調整其保障資金。
第七條低保對象家庭收入達到或超過市政府公布的低保標準的,應立即停止其低保資金發放。
第三章申請和審核程式
第八條申請低保對象的程式:
(一)由戶主或家庭成員向街道辦事處(社區)提出申請;
(二)提交戶口本、身份證、收入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街道辦事處(社區)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員情況進行核實;
(四)街道辦事處(社區)將核實情況及意見報送區民政局;
(五)區民政局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員情況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知街道辦事處(社區)。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社區)應定期對低保對象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報送區民政局。
第十條區民政局應根據低保對象家庭收入情況的變化,及時進行資金調整。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葫蘆島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葫蘆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如有其他法規、規章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低保標準的,由市政府決定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