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一、申請低保的條件:

  1. 凡具有我市戶籍的家庭和人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我市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市規定條件,納入低保或發給特困供養金的,可申請低保。

  2.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3.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4. 配偶;

  5. 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6. 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原則上不單獨納入低保範圍:

  1. 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
  2.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婚、離異或喪偶的成年精神疾病患者。

二、申請低保的程式:

  1. 申請: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2. 受理: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情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對於決定受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民政辦公室(以下簡稱「民政辦」)入戶調查核實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3. 審核:對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調查核實。需要以政府出資購買服務形式支持就業的就業對象,鄉鎮人民政府應委託服務機構等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核實。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以上是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的部分內容,僅供參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議諮詢當地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