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資遣費最高
舊制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僱主應於員工離職時給予資遣費,其計算方式為:
資遣費 = 工作年資 × 平均工資 × 資遣費比例
其中,工作年資最高以12年計算,平均工資為離職前6個月內工資的平均數,資遣費比例則為:
- 未滿3個月,不給資遣費
- 滿3個月未滿1年,給予1/2個月平均工資
- 滿1年未滿3年,給予1個月平均工資
- 滿3年未滿5年,給予1.5個月平均工資
- 滿5年以上,每滿1年增加1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12個月為限
因此,舊制資遣費最高可以領取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請注意,這是指舊制的資遣費計算方式,新制資遣費則有所不同,新制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之1規定,僱主應於員工離職時給予資遣費,其計算方式為:
資遣費 = 工作年資 × 平均工資 × 資遣費比例
其中,工作年資最高以15年計算,平均工資為離職前6個月內工資的平均數,資遣費比例則為:
- 未滿3個月,不給資遣費
- 滿3個月未滿1年,給予1/2個月平均工資
- 滿1年未滿3年,給予1個月平均工資
- 滿3年未滿5年,給予1.5個月平均工資
- 滿5年以上,每滿1年增加1個月平均工資,最高以15個月為限
因此,新制資遣費最高可以領取15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