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責分攤處理原則最新

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的最新標準如下:

  1. 原則承擔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3.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一方投保義務人故意造成的,該機動車一方投保義務人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只要對方不履行法定的投保義務,便可以向對方主張侵權賠償責任。

在處理肇事責任分攤時,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有任何法律問題或與肇事責任分攤相關的糾紛,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以獲取最準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