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採購法中最常被指責的是最低價格標的制度

最低價格標的制度在採購法中被常被指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 可能導致惡性競爭:在最低價格標的制度下,供應商可能只會選擇最便宜的原物料或勞力來參與競標,而忽略了自己公司本身所需產品的品質要求,導致供應商以次優產品來降低成本以獲得最低價格的標的,這樣可能會導致供應商和採購公司本身得不償失。
  2. 可能存在陰謀:在某些情況下,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或經濟利益代理人為了追求個人利益或小團體利益,可能會故意隱瞞某些優質供應商的價格或信息,導致他們無法參與競標,從而可能導致惡性競爭。
  3. 忽略其他重要因素:最低價格標的制度主要考量的只是價格因素,而忽略了供應商的生產能力、交貨能力、品質保證、售後服務等其他重要因素。這可能導致供應商無法完全履行契約條款,影響企業的正常運作。
  4. 缺乏公平性:在某些情況下,最低價格標的制度可能會讓一些供應商認為只有達到最低價格才能參與競標,這樣就讓一些沒有資質或者無法達成最低成本的供應商也加入競標,這樣的結果就是對其他有實力但未達標的供應商來說不公平。

總之,最低價格標的制度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存在諸多問題,因此並不是理想的採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