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修訂《基本法》的最終權力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因此,修訂《基本法》的最終權力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