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清十大酷刑凌遲處死

凌遲處死是古代酷刑之一,對於凌遲的酷刑,不同的史料有不同的記載,但都大同小異。

《清史稿》中記載:「凌遲者曰凌遲,亦曰陵遲,謂行刑時,初不即死,割其肢體,使受極痛,至最後臟腑漸毀,必呼嚎數刻而殞」。也有施刑數十刀到上百刀的記載,用時在半個小時以上,乃至兩三小時之多。清朝建立這一酷刑的主要原因是受到北方遊牧民族特有經濟文化的影響。清代五大酷刑合稱「減死以下罪」;凌遲為其中之一。

所以,滿清十大酷刑凌遲處死是對人體極度侮辱的極端酷刑。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酷刑都是不人道、不合法的,應該堅決反對和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