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最高利率台灣

在台灣,並沒有所謂的「法定最高利率」,也就是說,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一個利率的上限,禁止超過這個上限的利率。然而,台灣的民法對於超過一定範圍的高利貸行為是有規範的。

根據台灣民法第195條之1的規定,如果借款利率超過年利率30%,借款人可以主張超過部分無效,並且可以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超過部分利息。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借款人免於受到過高利率的不公平待遇。

此外,台灣還有《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等金融相關法律,對於銀行、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放款利率有一定的規範,這些利率通常會參考中央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來制定,並且會受到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督。

因此,雖然台灣沒有明定的「法定最高利率」,但是法律對於高利貸行為有一定的限制,同時金融機構的放款利率也會受到相關法律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