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理案件時就管轄權之歸屬與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見解有異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對於管轄權的歸屬與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見存在差異,這是很常見的情況。

法官作為一線的司法工作者,直接面對案件和當事人,對當地情況、法律法規、司法實踐的理解往往更為深入,能更準確地判斷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而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作為最高級別的司法機構,其判決通常是依據更廣泛的法律原則和司法實踐,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但在具體案件的細節和當地情況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異。

因此,當法官和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在管轄權的歸屬上存在不同意見時,可以通過進一步的法律研究和協商來解決。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向上級法院或者相關部門申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