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最高指導原則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其最高指導原則是「私法自治」,亦即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當事人得自由約定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

私法自治的具體表現包括:

  1. 契約自由:當事人得依照自己的意思訂立契約,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契約即具有法律效力。

  2. 財產所有權的排他性:所有人得依自己的意思使用、收益、處分其財產,他人不得干涉。

  3. 遺囑自由:被繼承人得依照自己的意思訂立遺囑,安排遺產的分配,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4. 婚姻自由:當事人得依照自己的意思決定是否結婚、與誰結婚,以及離婚等事項。

  5. 個人隱私權:個人得依照自己的意思決定是否公開其個人資訊,以及如何使用其個人資訊。

  6. 人格權的保護:個人得依照自己的意思決定如何使用其姓名、肖像等人格要素,並得禁止他人不當使用。

私法自治並不是完全的自由,而是要在法律規範的範圍內行使,以保障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則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