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決標採最有利標的評選規定為何

機關辦理採購決標採最有利標的評選規定為:

  1. 公平、公正、公開:評選標準應公平、公正、公開,不得存在任何偏見或歧視。
  2. 技術標準:在採購評選中,應當注重技術標準,以確保採購物品的品質和性能符合要求。
  3. 價格因素:在評選過程中,應當將價格因素考慮在內,但不得因此而忽視其他評選標準。
  4. 評選程式:應當制定詳細的評選程式,確保評選過程中所有參與者都受到公平對待,並有充足時間和機會提出意見和申述。
  5. 評委管理:應建立評委管理機制,確保評委的公正性和專業性,並應對評委的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6. 紀律處分:對於在評選過程中出現不當行為的參與者,應當依法依規進行紀律處分,以維護評選結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機關採購程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公共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