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最低標決標時,比減價格次數有何限制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時,減價價格次數的限制一般應當根據機關的規定和標準來確定。

通常情況下,減價價格次數的限制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1. 不得超過一次。如果最低價格的減價次數超過一次,可能被認為是刻意降低價格以獲得標標,這樣可能影響其他競標方的投標報價。

  2. 應當考慮競標企業的經濟情況和資金能力。減價價格次數的限制不能過於苛刻,否則可能導致一些競標企業因為資金問題而無法參與競標,進而影響機關的選擇。

  3. 應當考慮競標企業的誠信和道德素質。如果減價價格次數過多,可能被認為是企業為了獲得標標而故意減價,這樣可能影響其他競標企業的公平競爭和信任度。

綜上所述,減價價格次數的限制應當結合機關的規定和競標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制定,既要保證競標企業公平競標,又要考慮企業經濟能力和誠信因素。具體的限制還需根據不同的情況和政策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