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工資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關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工資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以下表述中,關於最低工資清償優先權的表述,存在以下錯誤:

  1. 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差額、加付經濟補償。
  2. 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工資,應當如實向勞動者支付,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這些規定表明,最低工資清償優先權是針對用人單位未支付或少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情況。對於已經支付的工資,勞動者不享有優先權。因此,題中所述「有關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工工資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的表述是錯誤的。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需要建議查閱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