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最高刑罰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是香港特區政府制定的法律,該條例規定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包括恐嚇、暴動、叛亂、煽動叛亂、非法集會、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行。根據該條例,犯有這些罪行的人將可能受到最嚴重的刑事制裁,包括死刑。

請注意,法律條例的實施情況可能隨時間和情況而變化,因此請密切關注當地法律和司法解釋以獲得最新信息。此外,任何涉及法律的問題都應該尋求當地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