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什麼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一種特殊的抵押權,其特點是抵押擔保的是債務額減縮後的餘額債務,當債務部分或全部履行後,抵押權不再存在。當抵押物的價值高於債權額,則只就超過部分而得對於抵押物行使占有權,也可以將超出部分用以擔保債權的受償。簡言之,當抵押物的全部實現所得之金錢低於其最高擔保金額時,仍有最高限額未得充分保障。只有在餘額的部分才能算是物的權利之原始設定條件中直接為抵押權利存在的設定於上記範圍內的效力之實現權歸於債務人本身,也稱第三債權。它不僅優先受償而且賦予了對剩餘擔保物「以新的價值保全原來的債權義務和促進義務」。這是一種賦予債權特殊性質的新的擔保物權形式。最高額抵押適用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特定的類別的連續性行為。為了有效防止第三人的任意侵犯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法律規定以現有的和將有的特定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特定財產作抵押物而產生的抵押權為最高額抵押權。這種抵押權可以重複設定,不因重複設定而增加債務的數額。在債務履行完畢之前,該抵押權仍存在;當債務履行完畢後,該抵押權隨之消滅。如果再次需要擔保,要再次設定。不過重複設定後已設立的抵押權的最小額度有可能提高或超過擔保金額上限並處於重複狀態而變動的特定債權的抵押擔保權益稱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它的範圍是指對於「每一債務金額」,甚至每一次一般行為的每次行為都有抵押權的限制作用。「此範圍的特性由通常借貸性質所決定」。其表現形式有浮動抵押和滾動擔保等。這些方式是在原擔保關係上設立的新的擔保關係並重新賦予了擔保物權的性質和作用,是一種以債權的特定性和物權的排他性、優先性為基本特徵的物權擔保制度。因此,「其特徵就是具有雙重性,既具有物權的排他性和優先性,又具有債權的特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