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案件

最高行政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依法行使最高審判權和監督權。其主要職責是: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它所審理的案件進行二審或複審,並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的案件類型包括: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此外,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法律、法令只有原則規定,而沒有具體規定的案件,以及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授權本院審判的案件。

對於重大疑難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還可以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定期開會或者根據院長決定隨時開會。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和標準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